您好,欢迎来到凌优教育。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什么必须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什么必须接受

来源:凌优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从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linuxxuexi.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