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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能存在哪些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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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能存在下列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

2.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一、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

1、功能的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主张的不同,在诉讼中,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一、合同抗辩权的三种类型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总而言之,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功能、主张的不同。合同抗辩权主要包括三种,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不安抗辩权优点不足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又称拒绝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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