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自动顺延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律效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自动顺延条款免除劳动合同义务。此外,自动顺延条款可能违反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可能无效。虽然自动顺延条款对于哺乳期的女性等特定情况可能适用,但需要具体针对不同人群进行合法约定。总之,自动顺延条款的适用性有限,对劳动者的保障不充分。
法律分析
一般是没有什么法律效益的;
首先,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期满自动顺延的约定条款,免除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其次,如果劳动合同中公司与员工约定的“自动顺延”有效,那法律中“连续签订两次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就无意义了。
此外,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顺延条款,涉嫌免除用人单位在原合同到期后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排除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此类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的几种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顺延”,则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意一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分别是这样的: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自动顺延”条款使得劳动合同的期限排除在劳动合同三种法定类型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定的原则,“约定顺延”的条款并没有法律效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自动顺延一般对于普通的劳动来说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而且自动顺延对于劳动者的保障也是很不到位的,但是一般对于女性特别是在哺乳期的可以适用这一条款,所以,用什么条款也是要针对于什么人,这样才算是合法的。
结语
自动顺延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使得劳动合同的期限排除在法定类型之外,因此其法律效力有限。尽管对于哺乳期的女性可能适用,但使用自动顺延条款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法性评估。总之,自动顺延条款对于一般劳动者的保障是不充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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