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正常死亡尸体的火化,应提交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镇出具的死亡证明。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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