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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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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亦即构成此罪的条件包括:

(一)指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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