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照公通字[1995]91号文件,公民的籍贯应填写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若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若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2、籍贯,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贯一般从父,个别从母系的,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填写籍贯时,具体到县(市)即可,不需要更细化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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