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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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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集团公司行政管理有序、高效进行,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并注明理由,复议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重新确定处理结果 ;复议机构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回复复议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复议部门:

(一) 对于经济处罚,当事人可直接向经济处罚执行机构(人)的上级机构(直接主管)申请复议;对于其他执行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向总经办申请复议;对于集团总经办做出的最终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向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复议;

(二) 对于行政处分,总部当事人可直接向总经办或人资部申请复议。子(分)公司当事人向人事科或总经理直接申请复议;如果对于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当事人可向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复议;第六章行政处分撤消

第三十条 行政处分撤消:

(一) 常规撤消:行政处分期限已满,在此期间未发生任何违纪、违规者,可提出申请,经人资部审核后可撤消行政处分,并重新获得参与评优和晋升资格;

(二) 提前撤消:在受处分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事件或工作表现突出,可提出申请,经人资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可提前撤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为集团公司基本制度,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制度建设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三个月,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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