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管批捕的部门是侦查监督机关,负责对机关、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一、批捕科的工作程序是:侦查监督科的职责主要分为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以及侦查活动监督:1、审查逮捕: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工作职责。对本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决定,同时对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2、刑事立案监督:对同级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3、侦查活动监督:承办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严格把握批延条件,对超期羁押等违法问题,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二、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三、批捕科主要职责是:(一)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二)依法提请市人民向市人民弋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人民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以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从诉讼程序上保障对犯罪分子的及时、准确、合法的追究,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和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保证案件的质量。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
第2种观点: 刑事立案监督的意义是有利于解决执法工作中的有法不依、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有利于减少和避免机关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防止执法不严等不良现象发生;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严惩刑事犯罪;有利于改变检察机关被动监督的局面。【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3种观点: 侦查监督是人民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一)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人民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可以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以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从诉讼程序上保障对犯罪分子的及时、准确、合法的追究,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和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保证案件的质量;(二)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侦查活动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通过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方法取证,或进行非法拘禁等,都将严重损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人民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人民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从而促使侦查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严格依法办案的认识和执法水平,同时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提高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一、具体行政行为怎么救济(1)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在我国,这里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实现。例如:某人对于某区的处罚不认可,认为其行为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向其上一级的机关提出复议,由其来审查相关的决定的是否合法。(2)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作为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作为行政主体的行为,审查过程中只是审查涉及到行政违法行为的部分,作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当然,这里也有例外,就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这里就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最后可以直接判决变更。例如:现在比较常见的民告官的官司,如对于区这样的官,他们具体的处罚行政行为不服从,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寻求区的帮助,让其对于进行救济,保护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机关依法行政。(3)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时,受害者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
第1种观点: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案件的;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一、从程序违法进行无罪辩护程序辩护是比较新的辩护方法。通过分析和指证控方程序违法,从而否定违法取得的证据,是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证据的支撑,从而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该思路来源于西方的毒树之果理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回避规定、违法管辖规定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诱供骗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按照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司法解释的层面看,对非法证据是一律排除的。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样的规定可以让辩护律师从证据取得的违法性进行辩护。动摇定罪的根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具体而言,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6条中规定了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二,赋予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地位。《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就能够确立律师保障其诉权。第三,讯问过程中需要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要录音录像;对于其他案件,侦查机关可以录音或者录像,也可以不录音或者录像。并且一旦录音、录像的话就要保证全程的完整。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七条人民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共设立八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厅、第二检察厅、第三检察厅、第四检察厅、第五检察厅、第六检察厅、第七检察厅、第八检察厅、第九检察厅、第十检察厅、法律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国际合作局。一、人民行使下列职权: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二、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的负责侦查的部门为侦查监督部门,其职责范围包含:1、对机关、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2、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3、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接受的控告、举报,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属于人民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负责侦查的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诉法侦查活动监督的规定是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诉法侦查活动监督的规定是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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