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特征有: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主要是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事项上的监督;是由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监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上级人民领导下级人民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一般情况下,人民对于机关的活动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首先,人民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机关的活动;其次,人民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再次,人民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实施监督;此外,对于机关执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发现有违法的应通知纠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 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
第1种观点: 一、检察监督内涵包括三方面,一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具体包括机关、机关、人民、监狱、看守所及劳动改造机关;二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三是对公民的违法犯罪进行监督。二、在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都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一)立案阶段,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山羡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二)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于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或唯段。主要体现为:第一,对于强制举措的批准或者实施进行监督;第二,侦查阶段使用的侦查手段方法是否合法,是否对于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构成侵害;第三,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审判阶段主要察看审判程序、审判行为是衫誉否合法,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对于出现违反监督内容的事由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等。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另一方面,还要监督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是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者身份的体现。所以,在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中往往交织着监督职能。(四)执行阶段检察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对于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419条明确规定:“人民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通知看守所纠正。”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发现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侦查监督部门对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被害人、举报人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应当立案而立也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纳入立案监督的范畴,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和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2种观点: 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和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首先,在对机关的侦查监督方面,人民对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规二、在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方面,从法律规定看来,审判阶段公诉人对人民的审判监督不合情理。公诉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与原告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相当。公诉人与民事原告的不同只在于他代表的是国家,其诉讼请求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公诉人的诉讼请求同样得靠起诉而 得到人民的认定才能实施。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特殊地位,可以依职权直接对法官采取 监督措施。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行为存在监督空白。在刑事诉讼程序当中,检察机关的公诉行为也属于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的行为同样需要监督。上述法律虽然赋予人民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未规定具体的监督措施。公诉阶段的法律监督还是一片空白。公诉阶段 监督的刑事诉讼,将失去刑事诉讼监督的完整性,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都可能受到。但是公诉阶段的法律监督由谁来实施 规定。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与第的规定不相呼应的环节。如自诉案件就无检察机关监督的规定,对此监督的效力就难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具有 对刑事被告人向人民提起公诉的权力,还有对机关的刑事侦查和人民的审判(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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