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特征有: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主要是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程序性事项上的监督;是由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监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上级人民领导下级人民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一般情况下,人民对于机关的活动采取下列措施实施监督:首先,人民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来审查机关的活动;其次,人民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再次,人民通过受理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实施监督;此外,对于机关执行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嫌疑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发现有违法的应通知纠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 人民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机关予以纠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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