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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瓶存储规范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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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 0 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5.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14.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法律依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五十条 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 0 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5.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14.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法律依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五十条 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5.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14.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法律依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五十条 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5.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14.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法律依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五十条 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 0 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 0 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 0 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氧气瓶可卧放,乙炔瓶严禁卧放;气瓶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防止倾倒或滚动,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气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头部要朝同一方面;堆叠高度不超过3层,竖放一堆不超过9瓶;禁止将气瓶放置在可能导电的地方;空瓶和满瓶要要清晰的在瓶体上标明,并且空满瓶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乙炔存放场所严禁与氯气、氧气及易燃物品存放;乙炔瓶严禁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盛装容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要规定存储期限,单个单位内乙炔气的储存量不能超过240 m³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5.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14.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法律依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五十条 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5.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14.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法律依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五十条 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 0 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 0 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赔钱。(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 0 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氧气和乙炔在一起可以制造氧炔焰,可以达到3000度的高温,常用来切割金属。乙炔是一种可燃气体,可以说使用不当是非常危险的。那么存放、运输氧气、乙炔这些气体都要非常小心.法律依据:1、氧气瓶保管与存放(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2、乙炔:(1)乙炔瓶的使用现场,存放不得超过5瓶;贮存量超过5瓶但少于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2)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4)乙炔瓶贮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6)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氧气瓶、乙炔瓶存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氧气和乙炔的存放和使用安全,规范危险品气瓶的使用,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法律依据:《氧气、乙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气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防火建筑级要求,且应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仓库与周边建筑物要有安全距离第二条 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仓库距离有人建筑必须大于第三条 相邻库室的隔绝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第四条 室内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第五条 仓库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六条 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第七条 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氧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乙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40℃;存储场所应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5.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14.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法律依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五十条 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 0 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篷的场所,存储在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气瓶的库房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同时应设避雷装置。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氧气或其它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该与燃料气瓶和其它易燃材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m.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1种观点: 氧气瓶、乙炔瓶存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氧气和乙炔的存放和使用安全,规范危险品气瓶的使用,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氧气、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气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防火建筑级要求,且应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仓库与周边建筑物要有安全距离第二条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仓库距离有人建筑必须大于第三条相邻库室的隔绝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第四条室内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第五条仓库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六条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第七条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氧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乙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40℃;存储场所应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5.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14.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法律依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五十条 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氧气瓶可卧放,乙炔瓶严禁卧放;气瓶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防止倾倒或滚动,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气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头部要朝同一方面;堆叠高度不超过3层,竖放一堆不超过9瓶;禁止将气瓶放置在可能导电的地方;空瓶和满瓶要要清晰的在瓶体上标明,并且空满瓶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乙炔存放场所严禁与氯气、氧气及易燃物品存放;乙炔瓶严禁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盛装容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要规定存储期限,单个单位内乙炔气的储存量不能超过240 m³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 0 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 0 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1种观点: 氧气瓶、乙炔瓶存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氧气和乙炔的存放和使用安全,规范危险品气瓶的使用,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氧气、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气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防火建筑级要求,且应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仓库与周边建筑物要有安全距离第二条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仓库距离有人建筑必须大于第三条相邻库室的隔绝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第四条室内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第五条仓库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六条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第七条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氧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乙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40℃;存储场所应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氧气和乙炔在一起可以制造氧炔焰,可以达到3000度的高温,常用来切割金属。乙炔是一种可燃气体,可以说使用不当是非常危险的。那么存放、运输氧气、乙炔这些气体都要非常小心.法律依据:1、氧气瓶保管与存放(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2、乙炔:(1)乙炔瓶的使用现场,存放不得超过5瓶;贮存量超过5瓶但少于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2)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4)乙炔瓶贮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6)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氧气瓶可卧放,乙炔瓶严禁卧放;气瓶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防止倾倒或滚动,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气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头部要朝同一方面;堆叠高度不超过3层,竖放一堆不超过9瓶;禁止将气瓶放置在可能导电的地方;空瓶和满瓶要要清晰的在瓶体上标明,并且空满瓶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乙炔存放场所严禁与氯气、氧气及易燃物品存放;乙炔瓶严禁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盛装容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要规定存储期限,单个单位内乙炔气的储存量不能超过240 m³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篷的场所,存储在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气瓶的库房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同时应设避雷装置。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氧气或其它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该与燃料气瓶和其它易燃材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m.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 0 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3种观点: 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 0 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篷的场所,存储在室内时,建筑物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气瓶的库房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库房外,同时应设避雷装置。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氧气或其它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应该与燃料气瓶和其它易燃材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m.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 0 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2种观点: 一、气瓶存放的标准和法规是什么1、气瓶存放的标准和法规如下:(1)不应敲击、碰撞气瓶;(2)气瓶在夏季使用时,应防止气瓶在烈日下暴晒;(3)气瓶在库房内应摆放整齐,数量、号位的标志要明显。要留有可供气瓶短距离搬运的通道。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二、非法充装气瓶的处罚有哪些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一、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有什么1、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2、使用气瓶前,应认真进行检查: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3、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仓库气瓶管理负责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氧气瓶、乙炔瓶存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氧气和乙炔的存放和使用安全,规范危险品气瓶的使用,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法律依据:《氧气、乙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气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防火建筑级要求,且应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仓库与周边建筑物要有安全距离第二条 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仓库距离有人建筑必须大于第三条 相邻库室的隔绝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第四条 室内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第五条 仓库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六条 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第七条 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氧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乙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40℃;存储场所应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5.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14.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法律依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五十条 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2种观点: 一、气瓶存放的标准和法规是什么1、气瓶存放的标准和法规如下:(1)不应敲击、碰撞气瓶;(2)气瓶在夏季使用时,应防止气瓶在烈日下暴晒;(3)气瓶在库房内应摆放整齐,数量、号位的标志要明显。要留有可供气瓶短距离搬运的通道。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二、非法充装气瓶的处罚有哪些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3种观点: 一、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有什么1、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2、使用气瓶前,应认真进行检查: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3、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仓库气瓶管理负责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氧气和乙炔在一起可以制造氧炔焰,可以达到3000度的高温,常用来切割金属。乙炔是一种可燃气体,可以说使用不当是非常危险的。那么存放、运输氧气、乙炔这些气体都要非常小心.【法律依据】:1、氧气瓶保管与存放(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2、乙炔:(1)乙炔瓶的使用现场,存放不得超过5瓶;贮存量超过5瓶但少于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2)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4)乙炔瓶贮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6)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5.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14.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法律依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五十条 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氧气瓶可卧放,乙炔瓶严禁卧放;气瓶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防止倾倒或滚动,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气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头部要朝同一方面;堆叠高度不超过3层,竖放一堆不超过9瓶;禁止将气瓶放置在可能导电的地方;空瓶和满瓶要要清晰的在瓶体上标明,并且空满瓶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乙炔存放场所严禁与氯气、氧气及易燃物品存放;乙炔瓶严禁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盛装容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要规定存储期限,单个单位内乙炔气的储存量不能超过240 m³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从事充装活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液化石油气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间、公共场所、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钢瓶严防高温和日光暴晒,其环境温度不得大于35℃,使用中,钢瓶与炉灶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保证室内空气流通。禁止液化石油气炉灶与其它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二、炉灶各部位要经常检查,发现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要及时修理.如出现角阀压盖松动、丝扣上反、手轮关闭上升等现象,应及时联系修理。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要立即停用气罐,打开门窗,严禁在室内吸烟、划火柴或开、关电气设备,并要关闭相邻房间的门窗进行隔离,必要时相邻房间也要熄灭火源等。检查泄漏点时,一般采用抹肥皂水的方法,严禁用明火试漏。三、液化气钢瓶严禁碰撞、敲打,不得接近火源、热源,严禁烘烤、火烧等方法对气瓶加热。不能倾倒、倒置使用。严禁在室内将液化气从一个钢瓶导入另一个钢瓶。液化气使用完后,瓶内残液严禁擅自处理。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3种观点: 一、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有什么1、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2、使用气瓶前,应认真进行检查: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3、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仓库气瓶管理负责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5.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14.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法律依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五十条 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氧气和乙炔在一起可以制造氧炔焰,可以达到3000度的高温,常用来切割金属。乙炔是一种可燃气体,可以说使用不当是非常危险的。那么存放、运输氧气、乙炔这些气体都要非常小心.法律依据:1、氧气瓶保管与存放(1)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计、接头与导管等,要涂标记。2、乙炔:(1)乙炔瓶的使用现场,存放不得超过5瓶;贮存量超过5瓶但少于20瓶,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应有一面靠外墙。超过20瓶,应设置乙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是无门、窗和洞的防火墙,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2)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3)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通畅,在其附近应设有消火栓和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4)乙炔瓶贮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6)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7)乙炔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氧气瓶、乙炔瓶存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氧气和乙炔的存放和使用安全,规范危险品气瓶的使用,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氧气、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气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防火建筑级要求,且应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仓库与周边建筑物要有安全距离第二条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仓库距离有人建筑必须大于第三条相邻库室的隔绝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第四条室内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第五条仓库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六条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第七条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氧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乙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40℃;存储场所应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氧气瓶可卧放,乙炔瓶严禁卧放;气瓶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防止倾倒或滚动,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气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头部要朝同一方面;堆叠高度不超过3层,竖放一堆不超过9瓶;禁止将气瓶放置在可能导电的地方;空瓶和满瓶要要清晰的在瓶体上标明,并且空满瓶要分开存放,以免混淆;乙炔存放场所严禁与氯气、氧气及易燃物品存放;乙炔瓶严禁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盛装容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要规定存储期限,单个单位内乙炔气的储存量不能超过240 m³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设支架稳固,防止倾倒。2、乙炔瓶必须立放,严禁横、躺、卧以免丙酮流出,引起燃烧爆炸。3、氧气瓶、乙炔气瓶必须配备防震圈(2个/瓶)且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严禁乱搬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4、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靠近热源和电源箱;并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切勿在强阳光下爆晒;应放在操作工点的上风处,以免引起爆炸。氧气瓶、乙炔气瓶与焊、割炬(也称焊、割)的间距应在10m 以上。5、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氧气阀或管道应用40℃温水溶化。6、使用前,应检查割炬的射吸能力、各连接处密封情况。.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七十条 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 10 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 5.夏季应防止曝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温度超过 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 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 0 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5.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14.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法律依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五十条 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3种观点: 氧气瓶、乙炔瓶存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氧气和乙炔的存放和使用安全,规范危险品气瓶的使用,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氧气、乙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气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防火建筑级要求,且应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仓库与周边建筑物要有安全距离第二条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仓库距离有人建筑必须大于第三条相邻库室的隔绝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第四条室内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第五条仓库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六条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远离明火,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第七条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氧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乙炔库内温度不得超过40℃;存储场所应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液化石油气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间、公共场所、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钢瓶严防高温和日光暴晒,其环境温度不得大于35℃,使用中,钢瓶与炉灶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保证室内空气流通。禁止液化石油气炉灶与其它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二、炉灶各部位要经常检查,发现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要及时修理.如出现角阀压盖松动、丝扣上反、手轮关闭上升等现象,应及时联系修理。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要立即停用气罐,打开门窗,严禁在室内吸烟、划火柴或开、关电气设备,并要关闭相邻房间的门窗进行隔离,必要时相邻房间也要熄灭火源等。检查泄漏点时,一般采用抹肥皂水的方法,严禁用明火试漏。三、液化气钢瓶严禁碰撞、敲打,不得接近火源、热源,严禁烘烤、火烧等方法对气瓶加热。不能倾倒、倒置使用。严禁在室内将液化气从一个钢瓶导入另一个钢瓶。液化气使用完后,瓶内残液严禁擅自处理。法律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质检总局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  (一)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介质范围。  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二)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和品种。  列入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元件公称直径均应大于等于50mm。  1.新《目录》中的“球墨铸铁管”不包括该品种以外的其他铸铁管;  2.新《目录》中增加“复合管”品种,具体包括金属与金属复合、金属与非金属复合、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三类;  3.新《目录》中“金属阀门”品种中典型产品包括:调压阀、调节阀、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疏水阀、隔膜阀、节流阀、旋塞阀、柱塞阀、低温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等;  4.新《目录》中“旋转补偿器”品种不包括原《目录》中的“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  5.新《目录》中不包括原《目录》中的“铸造管件”“汇管”“过滤器”“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金属波纹管”“紧固件”“阻火器”品种以及“压力管道支撑件”“压力管道材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槽帮。5.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8.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12.安装减压器时,应首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阀门清除油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作业人员不得正对氧气瓶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必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13.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14.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法律依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检查规程》第五十条 乙炔瓶使用规定: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时具明火点的距离是大于10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52条规定: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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