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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中哪些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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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不予立案条件主要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种观点: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要求的哪几个方面不能作为立案内容?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要求,凡职代会职权以外的问题或个人的具体问题,不作为提案内容。分析如下: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1、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提案是全体职工通过职代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企业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职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职代会提案,是职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交的合乎规范的意见、建议和方案。3、第三条职代会提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符合单位实际情况,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第二章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4、第四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是职代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在职代会团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由3人组成,成员应为本届职代会代表。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设主任1名,副主任(副组长)2名,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5、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由职代会通过后,召开委员(组员)会议,推选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若届内委员(组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应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团确认。还有不懂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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