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生产车间的卫生标准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第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十一)含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加工厂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其他有害昆虫,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消毒,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出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生产车间的卫生标准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第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十一)含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绿化区域:花坛、草坪内无明显杂物,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2、道路:做到无白色垃圾、无烟头、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无堆放的各类材料。保持公司内道路干净整洁、平整畅通。3、责任区域卫生每周进行大扫除一次, 脏乱差地区随时清理:责任区内无杂物、无卫生死角、无积水、无淤泥、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圾超出垃圾桶2/3须及时清倒,不能外溢。4、各部门须按照卫生管理制度按时打扫卫生区。5、综合部须按卫生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生产车间的卫生标准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第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十一)含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绿化区域:花坛、草坪内无明显杂物,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2、道路:做到无白色垃圾、无烟头、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无堆放的各类材料。保持公司内道路干净整洁、平整畅通。3、责任区域卫生每周进行大扫除一次, 脏乱差地区随时清理:责任区内无杂物、无卫生死角、无积水、无淤泥、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圾超出垃圾桶2/3须及时清倒,不能外溢。4、各部门须按照卫生管理制度按时打扫卫生区。5、综合部须按卫生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绿化区域:花坛、草坪内无明显杂物,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2、道路:做到无白色垃圾、无烟头、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无堆放的各类材料。保持公司内道路干净整洁、平整畅通。3、责任区域卫生每周进行大扫除一次, 脏乱差地区随时清理:责任区内无杂物、无卫生死角、无积水、无淤泥、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圾超出垃圾桶2/3须及时清倒,不能外溢。4、各部门须按照卫生管理制度按时打扫卫生区。5、综合部须按卫生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生产车间的卫生标准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第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十一)含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绿化区域:花坛、草坪内无明显杂物,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2、道路:做到无白色垃圾、无烟头、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无堆放的各类材料。保持公司内道路干净整洁、平整畅通。3、责任区域卫生每周进行大扫除一次, 脏乱差地区随时清理:责任区内无杂物、无卫生死角、无积水、无淤泥、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圾超出垃圾桶2/3须及时清倒,不能外溢。4、各部门须按照卫生管理制度按时打扫卫生区。5、综合部须按卫生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绿化区域:花坛、草坪内无明显杂物,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2、道路:做到无白色垃圾、无烟头、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无堆放的各类材料。保持公司内道路干净整洁、平整畅通。3、责任区域卫生每周进行大扫除一次, 脏乱差地区随时清理:责任区内无杂物、无卫生死角、无积水、无淤泥、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圾超出垃圾桶2/3须及时清倒,不能外溢。4、各部门须按照卫生管理制度按时打扫卫生区。5、综合部须按卫生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所有进入生产领域的人员须着装规范,戴好发网(工作帽)头发不允许外露,口罩应遮住口鼻(包括参观人员);2、工作服要干净、整洁、无破损,冬季两天一换洗,夏天一天一换洗;3、所有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要洗手消毒(包括中途外出);4、清洗所用的毛刷地板刷应区分使用、区分存放;5、生产使用的毛巾和清洁卫生(擦门、窗、门帘、墙壁等)用的毛巾,要严格区分,不得.混用,以免交叉污染;6、停产或歇班所有工器具清洗后做好盘点并做好记录后应加遮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绿化区域:花坛、草坪内无明显杂物,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2、道路:做到无白色垃圾、无烟头、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无堆放的各类材料。保持公司内道路干净整洁、平整畅通。3、责任区域卫生每周进行大扫除一次, 脏乱差地区随时清理:责任区内无杂物、无卫生死角、无积水、无淤泥、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圾超出垃圾桶2/3须及时清倒,不能外溢。4、各部门须按照卫生管理制度按时打扫卫生区。5、综合部须按卫生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加工厂生产车间卫生管理制度: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其他有害昆虫,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三、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消毒,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人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出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人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所有进入生产领域的人员须着装规范,戴好发网(工作帽)头发不允许外露,口罩应遮住口鼻(包括参观人员);2、工作服要干净、整洁、无破损,冬季两天一换洗,夏天一天一换洗;3、所有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要洗手消毒(包括中途外出);4、清洗所用的毛刷地板刷应区分使用、区分存放;5、生产使用的毛巾和清洁卫生(擦门、窗、门帘、墙壁等)用的毛巾,要严格区分,不得.混用,以免交叉污染;6、停产或歇班所有工器具清洗后做好盘点并做好记录后应加遮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生产车间的卫生标准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第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十一)含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绿化区域:花坛、草坪内无明显杂物,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2、道路:做到无白色垃圾、无烟头、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无堆放的各类材料。保持公司内道路干净整洁、平整畅通。3、责任区域卫生每周进行大扫除一次, 脏乱差地区随时清理:责任区内无杂物、无卫生死角、无积水、无淤泥、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圾超出垃圾桶2/3须及时清倒,不能外溢。4、各部门须按照卫生管理制度按时打扫卫生区。5、综合部须按卫生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所有进入生产领域的人员须着装规范,戴好发网(工作帽)头发不允许外露,口罩应遮住口鼻(包括参观人员);2、工作服要干净、整洁、无破损,冬季两天一换洗,夏天一天一换洗;3、所有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要洗手消毒(包括中途外出);4、清洗所用的毛刷地板刷应区分使用、区分存放;5、生产使用的毛巾和清洁卫生(擦门、窗、门帘、墙壁等)用的毛巾,要严格区分,不得.混用,以免交叉污染;6、停产或歇班所有工器具清洗后做好盘点并做好记录后应加遮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绿化区域:花坛、草坪内无明显杂物,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2、道路:做到无白色垃圾、无烟头、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无堆放的各类材料。保持公司内道路干净整洁、平整畅通。3、责任区域卫生每周进行大扫除一次, 脏乱差地区随时清理:责任区内无杂物、无卫生死角、无积水、无淤泥、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圾超出垃圾桶2/3须及时清倒,不能外溢。4、各部门须按照卫生管理制度按时打扫卫生区。5、综合部须按卫生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生产车间的卫生标准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第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十一)含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九)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3种观点: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绿化区域:花坛、草坪内无明显杂物,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2、道路:做到无白色垃圾、无烟头、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无堆放的各类材料。保持公司内道路干净整洁、平整畅通。3、责任区域卫生每周进行大扫除一次, 脏乱差地区随时清理:责任区内无杂物、无卫生死角、无积水、无淤泥、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圾超出垃圾桶2/3须及时清倒,不能外溢。4、各部门须按照卫生管理制度按时打扫卫生区。5、综合部须按卫生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生产车间的卫生标准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第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十一)含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屠宰畜、禽的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由有关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绿化区域:花坛、草坪内无明显杂物,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2、道路:做到无白色垃圾、无烟头、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无堆放的各类材料。保持公司内道路干净整洁、平整畅通。3、责任区域卫生每周进行大扫除一次, 脏乱差地区随时清理:责任区内无杂物、无卫生死角、无积水、无淤泥、无白色垃圾、无烟头、痰迹圾超出垃圾桶2/3须及时清倒,不能外溢。4、各部门须按照卫生管理制度按时打扫卫生区。5、综合部须按卫生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经常场所距离污染源500米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经常场所距离污染源500米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销售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经营中产生交叉污染。二、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三、保持环境卫生,定期进行虫害防治,有效消除老鼠、蜻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1种观点: 食品经营场所离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具体规定如下:1、选址卫生要求,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2、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3、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开设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经常场所距离污染源500米以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 各类食品市场的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置必要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状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销售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经营中产生交叉污染。二、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三、保持环境卫生,定期进行虫害防治,有效消除老鼠、蜻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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